勞務派遣,吉林勞務派遣公司,什么是勞務派遣: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說起勞務派遣,很多童鞋不免聯想到權益糾紛,這要從勞務派遣的幾個痛點說起。
痛點一
差別待遇
困境
過去由于勞務派遣人員不是企業正式錄用的員工,往往享受不到正式員工應有的待遇,輕則無緣獎金福利,重則工資相差數倍;而企業也會把勞務派遣人員當廉價勞動力使用,大量引進并克扣待遇。
新政策規定
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痛點二
勞務派遣用工泛濫
困境
如同前文所述,由于用人單位不能公平對待派遣人員的薪金待遇,往往把勞務派遣作為廉價勞動力的來源,無限制地加以引進,違反了勞務派遣是補充性用工形式的初衷。
新政策規定
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痛點三
市場混亂
困境
過去勞務派遣公司的注冊資金只要50萬元,因為門檻較低規范不統一,市場魚龍混雜,各類投機取巧、坑害勞動者的違法現象也屢見不鮮。勞動者面臨舉證困難、投訴無門等維權難題。
新政策規定
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建議
雖然13年出臺的新政策從制度上維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偏差和陷阱,需要各位童鞋熟悉相關法規,具備一定的維權意識,簽訂合約前多留個心眼。小心駛得萬年船咩~
1、選擇正規、記錄良好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大樹底下好乘涼~
2、和用工單位簽訂合約前,多多了解同類崗位的福利待遇水平,如有疑問及時溝通,培養維護個人權益的意識~
吉林省大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